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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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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22日     浏览:16362 次      来源: 湖北毕业生就业网

鄂财综发[2006]6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鄂政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为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涉及18个部门,46个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六)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八)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九)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水利部门收取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十二)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十三)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四)物价部门收取的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十五)文体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十六)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十八)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地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应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省直有关部门应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市(州)级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六、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在2007年元月31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各地清理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各项目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再就业等情况,报经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上述时间,直接将本系统内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