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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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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9日     浏览:10514 次      来源: 湖北毕业生就业网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我省实施了“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三年来共选派了三千多名高校毕业生到全省70个农村县(市)的乡镇学校任教,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各高校高度重视,深入动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工作的深入实施,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对象

  (一)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是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三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在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是各高校从事资教相关具体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高校的评选条件(见附件一)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农村资教工作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主动、作风扎实。

  2、熟悉资教政策业务,能为开展资教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组织资教工作各阶段的活动,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评选办法

  (一)先进单位由学校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自评、自荐,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定。

  (二)先进个人由学校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进行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在评选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评选标准和条件。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应优先考虑在职能部门和相关院系一线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各高校要以申报、表彰先进为契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确保完成今后的选派工作任务。

  (三)申报先进单位的,需填写《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附U盘);推荐先进个人的,需填写《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一式三份,附U盘)。请各高校于2007年5月25日至5月30日之间将上述材料送省教育厅干部人事处,联系人:赵耿;联系电话:027-87328089。

  附件一:《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 “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 实施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附件三:《湖北省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附件四:《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